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联系地址仅适用于中国内地(大陆地区)当事人,系用于接收该商标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如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中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KAIYUN网页 开云com无效宣告案件中的答辩通知等文书。
中国内地(大陆地区)申请人可以变更其联系地址。变更联系地址的,如申请人以前未曾留存过联系地址的,变更前联系地址无需填写。
不论是否填写变更前联系地址,只要申请人选择在申请书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栏的,均将更新该商标的联系地址,并将该联系地址用于接收该商标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同时,也用于自行办理的国内申请人接收该变更申请的各种文件。
申请人未在申请书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栏的,不变更该商标的联系地址。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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