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官方网站7月30日,中国红牛在官方渠道发布声明称,长沙中院民事判决书7月29日驳回泰国天丝起诉中国红牛长沙经销商华厦糖酒公司商标侵权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泰国天丝发起对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酒公司)的诉讼,意图以侵害商标权为由的诉讼手段阻挠、扰乱中国红牛合作伙伴的合法经营业务。2024年7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1民初564号)对该案做出判决,驳回了泰国天丝的全部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长沙中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红牛公司提交的《95年合资合同》和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原件的50年《协议书》,属于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的模式下,商标注册人只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赋予他人有商标使用权,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权。
基于此,长沙中院认为,“天丝公司目前尚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红牛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商标权,故其在本案中主张红牛公司的下级经销商糖酒公司侵犯商标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判决是对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各级代理商、经销商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合法权利的有力支持。泰国天丝应该尊重历史客观事实,履行契约义务,保障中国红牛公司及与之长期合作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主动撤销其他类似的诉讼,避免司法资源滥用,影响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中国红牛始终相信中国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产品,依法捍卫消费者权益、保卫我们29年辛勤耕耘的劳动成果以及上百万产业链相关利益者权益。
8月1日下午,中国红牛针对泰国天丝质疑长沙中院判决的声明,又发布一篇声明,称长沙中院判决有事实依据,合理合法,并表示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坚决斗争到底。
其中,声明称:最高院权属案是在认为50年《协议书》未提供原件,其“真实性存疑”的情形下作出的。2022年,我司找到50年《协议书》原件并据此新证据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同时提交给审理50年合同效力案的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区人民法院(下称“前海法院”)。2022年12月19日,前海法院(2019)粤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50年《协议书》第一条(即“中国红牛享有独家经营权”的条款)线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中国红牛享有50年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及泰国天丝有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至此,50年《协议书》原件的新证据已经陆续被前海法院判决、最高院裁定认定,并且相关认定均改变了最高院权属案认定的相关事实。这也是长沙中院(2021)湘01民初564号判决的背景和事实依据,该判决合理合法。
50年《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是确定中国红牛对红牛饮料在中国50年的独家生产销售权,泰国天丝不得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正是基于这一关键协议,中方合营者(两家国企)和中国红牛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技术论证和申请行政许可等工作,才取得红牛饮料生产许可批文,清除红牛商标使用和注册障碍,让红牛饮料及时投产,成为中国功能性饮料的引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