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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蹭“葛优躺”热度打广告 一公司被判赔偿葛优4万余元开云中国 app kaiyun|开云
未经授权蹭“葛优躺”热度打广告 一公司被判赔偿葛优4万余元开云中国 app kaiyun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7-13 04:21:56
 天眼查App显示,3月28日,葛优与北京飞螳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原告为演员葛优,被告为北京飞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螳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葛优诉称,被告飞螳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了广告词、官方微信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用于广告活动宣传。被告此举旨在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具有明显的商业属

  天眼查App显示,3月28日,葛优与北京飞螳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原告为演员葛优,被告为北京飞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螳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葛优诉称,被告飞螳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了广告词、官方微信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用于广告活动宣传。被告此举旨在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给原告造成了诸多误解,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飞螳公司辩称,其写文章赞扬原告的演技,是正常的文艺评论,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飞螳公司未经葛优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葛优的多张肖像,借“葛优躺”及葛优的相关内容的网络热度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并配有关注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的导语等商业宣传信息,具有商业使用性质,构成了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飞螳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连续二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葛优赔礼道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飞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40000元、公证费347元,共计40347元;驳回原告葛优的其他诉讼请求。开云中国 app kaiyun开云中国 app kai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