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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到丨原创视频有著作权吗?别人开云(kaiyun.com)直接拿去使用法律后果如何?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9-03 01:34:42
 2.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账号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刊登致歉声明;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8000元(律师费33800元、公证费4200元)。事实和理由:年1月,原告独立创作完成一段与自驾和崇礼滑雪相关的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并于年1月28日以摄影师原告的名义将涉案视频发表在国内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原告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著作权。  后原告发

  2.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账号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刊登致歉声明;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8000元(律师费33800元、公证费4200元)。事实和理由:×××年1月,原告独立创作完成一段与自驾和崇礼滑雪相关的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并于×××年1月28日以摄影师原告的名义将涉案视频发表在国内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原告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著作权。

  后原告发现,自×××年3月开始,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创作的涉案视频在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以及微博账号进行传播,且未署名作者,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视频用于为沃尔沃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之用途,通过非法传播涉案视频实现违法所得,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提起诉讼。

  1.涉案视频是第三人提供,在被告发布之前,沃尔沃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就已经发布相同内容的视频,被告不构成侵权;

  3.广告费是根据影响力和效果收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广告投放不署名摄影师是行业惯例,被告是善意使用,不应赔礼道歉。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和微博账号(微博地址:×××yitcom)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害署名权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2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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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新片场网站、微博网页打印件及认证信息,经一审法院当庭勘验内容真实。结合其提交的涉案视频拍摄素材、对照表及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上将涉案视频作为广告投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且未为原告署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被告辩称其就涉案视频的使用取得了合法授权,但其提交的与第三人的合作协议中并未明确包含涉案视频,第三人的合作协议无原件,且合作内容并不包含在被告媒体上使用涉案视频。

  尽管证人表示其与第三人曾口头约定由第三人在其个人微博上投放3条微博内容,但是证人未证明其他主体使用其个人微博上投放的涉案视频内容经过了原告的同意,或者原告授权其对涉案视频享有转授权的权利,原告亦不认可授权其他主体使用涉案视频。对于被告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署名方式,被告主张广告投放不署名摄影师是行业惯例,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视频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与本案侵权行为的方式及影响范围相符。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账号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害署名权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不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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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视频的独创性和使用方式、视频广告受众广泛、传播迅速、收益巨大的客观事实,以及涉案视频阅读量、侵权影响范围大、被告拒绝提交违法所得的证据,收到诉状后未立即删除涉案视频的主观恶意,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合理支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票据等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242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3、当原创视频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情况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