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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版权代理委托协议(非登记类)|开云
KAIYUN版权代理委托协议(非登记类)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11-15 08:26:32
 1.1.2 甲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协议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1.1.3 甲方应无保留地向乙方陈述与版权代理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真实合法的资料及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  1.1.4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若甲方的注册地址(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将书面文件传真或扫描后发送至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

  1.1.2 甲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协议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1.1.3 甲方应无保留地向乙方陈述与版权代理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真实合法的资料及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

  1.1.4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若甲方的注册地址(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将书面文件传真或扫描后发送至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将由甲方承担。

  1.1.5 甲方可随时终止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乙方所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1.1.6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善本协议约定之作品版权办理事项所需文书,并按时交予乙方。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未向乙方交付、确认申请材料导致申请不能向主管部门递交,12个月后如甲方要求KAIYUN退款,乙方可拒绝甲方的退款申请。

  1.2.3 除为履行本协议所需外,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3.1 如甲方委托乙方的版权代理事务有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经发现和证实后,甲方应当承担相关一切责任,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所收费用均不予退回。

  4.1 本协议约定之版权费用中国内机关所收取部分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4.2 双方确认,以甲方费用实际到达乙方账户作为付费完成依据,发票及收据均不作为已付费证据使用。

  4.3 甲方同意乙方由于业务量原因使用乙方关联机构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重庆天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威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KAIYUN司、北京聚集科技有限公司、迅邦(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方代为申报,甲方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配合,乙方对关联机构之代理事宜承担连带责任。

  4.4 本协议内容若需做出任何修改补充,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后, 可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5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其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6 本协议在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