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6)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协商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
(2)行政救济。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仲裁。《著作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
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电传媒公司),是广东广播电视台下属控股企业,是广东台旗下触电新闻客户端、粤听客户端、米斗报料客户端、荔枝网(广东台官网)的运营主体。
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蒲公司),是微信公众号“粤蒲粤好玩”的账号主体。
触电公司是涉案节目《DV现场》众多期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粤蒲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名称为“粤蒲粤好玩”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多篇的公众号稿件,该稿件的正文内容的视频截取自《DV现场》。粤蒲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触电公司对涉案节目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触电公司遂诉之法院。
粤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与涉案视频一致的内容,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侵犯了触电公司对于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创作成本、知名度,粤蒲公司的使用目的、方式、主观过错,被诉侵权视频所在推文的阅读量,触电传媒公司为制止侵权进行取证,权利人在同一地kaiyun 开云 官方网站区因侵权行为的整体获赔情况等因素,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确定粤蒲公司向触电传媒公司赔偿每案13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引用法条)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
原告: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1-333号自编22号2309房。
被告: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安路森威大厦雍景园8D1-C。
原告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电公司)与被告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蒲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触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榕、邓玉媚,被告粤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婧姣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触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粤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DV现场》第20190516期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立即将侵权稿件《年纪轻轻就查出胃癌中晚期!广东人有这些习惯赶快改掉!》从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粤蒲粤好玩”(ID:let9394)上删除;2.判令粤蒲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粤蒲粤好玩”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粤蒲公司赔偿触电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元,共计10000元;4.判令粤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触电公司是涉案节目《DV现场》第20190516期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粤蒲公司未经授权,于2020年7月17日在其运营的名称为“粤蒲粤好玩”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年纪轻轻就查出胃癌中晚期!广东人有这些习惯赶快改掉!》的公众号稿件,该稿件的正文内容为一个时长3分24秒的视频,该视频截取自《DV现场》第20190516期。粤蒲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触电公司对涉案节目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触电公司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维护其合法享有的权益。诉讼中,触电公司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粤蒲公司辩称:1.本案触电公司主张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驳回其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请。2.触电公司主张赔偿金额过高,涉案视频总时长只有3分钟,且粤蒲公司在收到通知之后立即对其进行删除。3.粤蒲公司使用涉案视频只是为了传播知识,也未从中直接获利。故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本案的赔偿金额。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事实如下:
《DV现场》为广东广播电视台所有的一栏电视节目。2019年8月31日,广东广播电视台将其合法拥有的音视频等形式节目及节目相关内容的新媒体版权资源独家授权给广东网络广播电视台。授权内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权利。被授权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授权内容,并有权有偿许可第三方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授权内容。授权范围为: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输,在不同地理区域,以包含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IPad和平板电脑、手机和其他移动通讯设备、各类程序及软件或系统等(除IPTV及OTT业务外)作为接收授权内容的终端。授权期限为:5年,自2019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同日,广东网络广播电视台与触电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其从广东广播电视台获得的上述授权转授权给触电公司,相应的授权内容、范围、期限均相同。
粤蒲公司是微信公众号“粤蒲粤好玩”的账号主体。2020年8月5日,触电公司在粤蒲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采取时间戳取证的方式,对其《年纪轻轻就查出胃癌中晚期!广东人有这些习惯赶快改掉!》的公众号稿件,以及该稿件的正文内容即一段时长3分24秒的视频进行了录像取证。
触电公司指控上述视频截取自《DV现场》第20190516期节目,粤蒲公司对此予以确认。该视频下部显示阅读9.6万、点赞239、在看363。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存在以下三个焦点问题:一、触电公司是否是涉案视频的权利人;二、粤蒲公司是否构成对涉案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三、如构成侵权,粤蒲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视频是由广东广kaiyun 开云 官方网站播电视台组织拍摄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特智力成果,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设计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触电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涉案视频片尾的版权声明、授权书等,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证明触电公司对涉案视频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粤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与涉案视频一致的内容,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侵犯了触电公司对于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触电公司要求粤蒲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因其未能证明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粤蒲公司的侵权获利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创作成本、知名度,粤蒲公司的使用目的、方式、主观过错,涉案推文的阅读量,以及诉触电公司为制止侵权进行取证等因素,酌情确定粤蒲公司应向触电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含合理维权开支)为2800元。触电公司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主要是对信誉、名誉及精神等与人身权或人格权相关的非物质性权利受到侵害而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本案中,触电公司仅主张粤蒲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粤蒲公司的行为致使触电公司的声誉受损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且通过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措施,足以消除涉案侵权行为对触电公司造成的损害,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28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由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上述履行期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上诉人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电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七案,粤蒲公司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36907、37460-37469、37896、40048-4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粤蒲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2021)粤0192民初36907、37460-37469、37896、40048-400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调整赔偿金额为400元/案,十七案共计6800元;2.维持(2021)粤0192民初36907、37460-37469、37896、40048-400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事实与理由:粤蒲公司对触电传媒公司提交的公众号播放短片情况予以认可,但认为本系列案的一审判决金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调低。首先,粤蒲公司作为诚信经营的小企业,从知悉该情况后立即删除了相关视频,并尝试积极与触电传媒公司和解,但因无法满足其较高的赔偿金要求而未达成和解。粤蒲公司因早期法律意识不强,在看到他人转发相关视频片段后,认为这些视频片段中涉及民生类、公众健康类等内容对公众有益,应该被更多人了解,本着为了公众利益的想法在自己的公众号中转发了相应视频。粤蒲公司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粤蒲公司作为诚信经营的小企业,面对已持续多年的疫情情况,经营压力巨大,已是四处举债、勉力维持,如今已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只能自己处理诉讼。触电传媒公司作为国企单位,未参与节目制作,仅通过两重授权的方式获取所谓信息网络转播权,并夸大自己都未参与制作的制作成本,还号称“类似电影方式的制作”,将本是短视频水准的制作无限夸大,同时毫无根据揣测粤蒲公司的行为动机,将本是粤蒲公司早年法律意识不强、疏忽犯错的情况,硬说成粤蒲公司存在各种恶意,就是为了盈利的目的,枉顾事实。作为本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国企单位,一系列行为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其次,粤蒲公司客观上并未因转发该视频而直接获得收益,触电传媒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因粤蒲公司该行为有直接经济损失。涉及案件总数量较多,实际内容阅读量很低,与同类案件相比,一审判决金额明显过高,恳请法院调整赔偿金额至400元/案。最后,粤蒲公司再次重申,对触电传媒公司提交的公众号播放短片情况予以认可,一早也已承认错误,删除文章停止侵权,道歉求和解,但没有结果。
触电传媒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依照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情况和侵权的情节,坚持总量分析、个案平衡,判决赔偿金额合法合理,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触电传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十七案诉讼,请求判令:1.粤蒲公司赔偿触电传媒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2.粤蒲公司赔偿触电传媒公司维权合理费用1000元;3.粤蒲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6月30日对本十七案作出如下判决:一、粤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触电传媒公司每案经济损失1300元,十七案合计221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二、驳回触电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十七案合计850元,由粤蒲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依据充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故十七案应当围绕粤蒲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均不属于本十七案二审审理的范畴。
根据粤蒲公司的上诉意见,本十七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赔金额是否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本十七案中,触电传媒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证明粤蒲公司的侵权获利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创作成本、知名度,粤蒲公司的使用目的、方式、主观过错,被诉侵权视频所在推文的阅读量,触电传媒公司为制止侵权进行取证,权利人在同一地区因侵权行为的整体获赔情况等因素,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确定粤蒲公司向触电传媒公司赔偿每案13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粤蒲公司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高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粤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本十七案每案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十七案合计85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