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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kaiyun开云网站起!这些知识产权新规正式施行!|开云
2024年1月kaiyun开云网站起!这些知识产权新规正式施行!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5-26 05:42:33
 kaiyun开云网站方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方案从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授权确权、运用促进、保护、公共服务、涉外工作、其他事项等7方面划分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推进省以下改革。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24年1

  kaiyun开云网站方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方案从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授权确权、运用促进、保护、公共服务、涉外工作、其他事项等7方面划分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推进省以下改革。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调整了标准名称;并强化了合规要素,明确了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相关概念,强化了领导重视、全员参与的基本原则,将知识产权合规要求贯穿于各类型知识产权管理全链条、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全周期,并在审核改进中将知识产权合规作为重点关注内容;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类型的全面覆盖,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分别提出管理要求和审核重点;同时优化标准结构,结构更加完整,系统性更强。

  继全面推进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后,国知局又启动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试点期限1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商标代理信用信息,2024年7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结果。国知局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推广施行商标代理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对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申请日为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国知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出相应调整。

  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48份,修订清单及其相应的表格文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电子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数据标准规范详见附件3,相应的电子申请批量接口详见附件4。以上修订自2024年1月2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国知局就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发布公告,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专利权人、因相关专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已经提出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作出的关于是否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的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于日前公开,将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为专利法实施明确了更具体的操作规则,内容包括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制度,完善专利审查制度,加强专利保护,加强专利服务,以及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相衔接。细则注重强化行政保护、提升审查水平、促进转化运用。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知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新版指南分六部分,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以及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更新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申请细则及专利分类,新增关于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新增对诚信原则的强调和说明,放宽对发明名称的要求,新增关于出版物公开部分中的互联网或者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的日期判断等,对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进一步严谨化。

  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可以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对该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五年内多次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其在该段时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均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其补缴相关减缴费用;(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相关的专利申请数量;(五)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在采取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