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将对知识产权行业带来哪些影响?让我们看看湖北大学
张颖:在立法层面,我们看到《纲要》提出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其实,相关要求早在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就已经得到了体现。
《纲要》第(十)条提到: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
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和使用费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方面,继续推行并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应当发挥的集中管理,降低授权成本的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要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自身运营展开有效监管,具体到著作权法中就体现为对“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的监管。
然而,根据著作权法,具体的监管细则有待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这项工作将是强国战略实施阶段中的重点。
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新增了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纲要明确“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并将其与网络保护和交易规则的构建相并列,说明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著作权登记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交易有重大意义,也说明著作权登记制度在作品的网络传播与保护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著作权法已经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著作权的自愿登记,以及登记机构(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但并未就如何激励自愿登记,以及登记的价值做更进一步的规定,因此有待更详细的著作权登记细则的出台。
同时,著作权转让登记的效力仍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不利于实践中作品的交易流转。
《纲要》第(四)条提到: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与《民法典》第1185条相呼应,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
可以看出强化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既是国内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加入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国际条约要件。
例如,2021年9月16,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该协定在第18条中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并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与刑事惩处力度。
《纲要》第(七)条提出要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这显然是为了顺应新技术的发展,新技术的应用带来了新知识产权客体的产生,以及新的知识产品利用方式,同时也使得传统的知识产品焕发新的商业价值。
但是构建的难点在于:1、如何对新客体进行法律定性与规制;2、如何平衡新技术的应用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当然,这也将是未来我们法学研究的重点。
《纲要》中提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工作原则之一就是改革驱动,质量引领。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从2000年专利代理机构改制到近年的行政执法综合改革,可以看出我国一直在深化专利领域改革,以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化。
目前,大多数的专利还是掌握在高校以及大型企业手中。实现从科技成果到产品再到产业的转化的关键在于如何让高校手中专利“流动”起来,而不是只停留在纸张上、论文中。
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科研成果有强烈的需求。高校着力于前沿科学研究,但许多研究却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必须在两者之间架起桥梁,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这也是我们专利代理机构一直在努力方向,通过和各大高校合作,助力科技成果的转化。
近年来,我国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专利代理机构的重要性也随之体现。行业要进步的话,根本在于从事这个行业的人。行业的发展虽然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其中当然不乏许多高端人才,但是也有许多不规范的机构乘机扰乱了专利代理市场。
然而,要想发挥好我们的“桥梁”作用,就必须保证行业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专利代理机构的信用评级不失为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2021年9月8日,国知局发布了《专利代理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近日,浙江省刚发布了省内的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结果。
可以看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行信用评级制度将成为未来行业改革的重点。
这说明国家的重心在转移,原来注重的是申请量,后来注重的是授权量,现在注重的是高价值。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后,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是高价值、高质量的知识产权量数量较少,特别是在许多关键“卡脖子”技术领域,专利储备量远远不够。而这种情况也无法适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因此注重高价值专利势在必行。
当然,指标的变化也就意味着,一方面专利的审查标准将会更严格,非正常专利申请将受到严重打击;另一方面国家政策将会向高价值专利倾斜,包括专利资助的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
近年来,中国致力于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至今为止,我国已经与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展开知识产权合作,尤其是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如何在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中拥有更多话语权成为重大课题。
在持续推进国内知识产权规则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行业内部也希望将国内的较为成熟标准国际化,这将有利于中国在日益激烈的全球创新竞争中占据优势。
李坚:《纲要》分别从战略背景、总体要求、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组织保障九个方面描绘出我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
一、战略背景部分:对我国2021年以前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作出了总结,肯定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知识产权意识各方面都取得了大幅度提高。涌现出一批以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优良植物新品种、优质地理标志、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高价值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通过15年时间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化的建设目标。
二、总体要求部分:分别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发展目标三个方面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出了要求。强调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保障,严格保护;改革驱动,质量引领;聚焦重点,统筹协调;科学治理,合作共赢的工作原则。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明确了知识产权产业在GDP中的占比和具体数据的预期性指标;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的发展目标。
三、《纲要》的第三至第八部分:提出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人文社会环境、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六个方面的建设任务和目标。是全面把握和推进落实《纲要》的关键核心环节。
(一)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构建职责统一、科学规范、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宜统筹等方面事权。构建公正合理、评估科学的政策体系,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二)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三)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运用机制,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实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工程。
(四)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覆盖全面、服务规范、智能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建设工程。加强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建设,建立数据标准、资源整合、利用高效的信息服务模式。
(五)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构建内容新颖、形式多样、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矩阵。营造更加开放、更加积极、更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
(六)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开放。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积极维护和发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体系,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务实合作,打造高层次合作平台。
四、组织保障部分:要求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条件保障、加强考核评估三个方面以保障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的领导,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保障,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班子考核。切实保障六大任务的推进实施。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是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向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十五年发展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更全面的任务和目标、更有效的保障措施,是新时代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