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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24年第9期要目|开云
《知识产权》2024年第9期要目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10-22 03:08:16
 内容提要: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制止不正当竞争是对人类某些智力活动成果保护的规则。在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方面,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与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模式或做法,进而影响了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我们应当在充分了解两系的保护模式和做法基础上,进一步修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事相关的学术和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制止不正当竞争是对人类某些智力活动成果保护的规则。在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方面,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与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模式或做法,进而影响了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我们应当在充分了解两系的保护模式和做法基础上,进一步修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事相关的学术和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正后,有的法院在审理涉及游戏规则抄袭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放弃了以往用视听作品保护游戏规则的做法,转而寻求“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兜底保护。这种做法误解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定义,违背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原理。同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定义存在缺陷,虽然游戏规则可以满足“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条件,但无法据此认定游戏规则是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的“表达”。因此,我国法院不能仅仅以被告的游戏模仿了原告游戏的游戏规则而得出著作权侵权的结论。

  内容提要:网络游戏“换皮”现象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司法实践中存在视听作品、图形作品、汇编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多种规制路径。网络游戏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协同性表达,而游戏“换皮”恰恰就是对该协同性表达的侵占。从著作权法发展的历史来看,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对非字面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为网络游戏的保护提供了有益启示,对网络游戏的保护应当“穿透画面”。网络游戏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可以在区分思想/表达并过滤不受保护的要素后,基于游戏作品类型和特定内涵进行整体比对。将网络游戏设立为独立的作品类型可以弥合分歧增进共识,激励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同时降低司法裁判成本。

  内容提要:我国司法实践对电子游戏规则的法律属性判断有误,进而在其可版权性问题的理解与裁决上偏离了版权法的基础原理。为避免“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被架空,应尽快澄清电子游戏规则的版权法地位,谨慎区分电子游戏规则与对电子游戏规则的表达。借鉴美国、日本与韩国等电子游戏产业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未来我国司法需要对电子游戏规则的基本含义进行界定,避免司法审判向“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兜底作品类型“逃逸”,准确理解和把握作品的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网络游戏规则为网络游戏作品的内在表达元素,内在于网络游戏的外在表达之中。具体到一定程度的网络游戏规则具有可版权性。具体的网络游戏规则同网络游戏作品的其他构成元素之间存在勾联关系,只有结合网络游戏的其他构成元素才能正确定义具体网络游戏规则。真正意义上的可版权性游戏规则应该是整体规则而非个体规则,整体规则往往表现为个体规则之间的串联和耦合关系。对网络游戏规则的版权保护宜在作品整体中予以实现。在判定网络游戏规则是否构成版权侵权时,宜结合网络游戏的画面表达及玩家体验进行。若游戏的画面表达完全不同,很难径直判定两部网络游戏作品的游戏规则实质性相似。玩家的游戏体验对判定网络游戏及游戏规则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亦极具参考价值。对复杂游戏与简单游戏的游戏规则的版权侵权判定宜采不同标准,前者采实质性相似标准,后者采高度近似标准。

  内容提要:电子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以电子游戏规则可以通过连续动态画面等形式表现为由认为其属于表达的裁判思路,混淆了“可表现”与“表达”的概念。将电子游戏规则与故事情节等传统类型表达类比保护的裁判思路,实质上是针对同类对象创设了不同的保护标准。作品整体保护论仍以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前提,并未给电子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保护提供依据。以创作空间为作品认定主要标准的观点架空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将导致任何无体智力成果乃至劳动成果构成作品均不存在障碍。法院将电子游戏规则视为新类型独创性表达并赋予其著作权保护的做法,将导致权利归属结论不当、独创性认定标准异化等消极影响。

  内容提要:作品非表达性使用指不以阅读、欣赏作品为目的,在结果上也没有再现作品表达的作品利用行为。作品非表达性使用没有剥夺著作权人交易机会,没有在对话场域使用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品非表达性使用不契合合理使用的本质属性,其实践亦无需合理使用制度介入,合理使用并非适宜的应对方案。构建作品非表达性使用制度在理论层面有助于区分作品性使用与非作品性使用、技术中立与科技向善;在制度层面能够发挥权能公示、解释基准与例外排除等功能。通过主体、对象、目的等关键范畴可将作品非表达性使用制度条文拟为:为实现特定技术目标,不以获取作品内容也不以向公众传播为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侵害著作权;但计算机软件作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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