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音乐版权产业链,就不得不提“publishing”这个概念。Publishing通常被翻译为“出版”,但在音乐版权领域,翻译为“版权代理”更为适宜,因为“publishing”本质上是关乎“版权”的概念。音乐领域的音乐版权代理协议关注的正是词曲作者与词曲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基于这一关系,从6个问题入手,对音乐版权代理协议及其要点进行分析。
音乐版权代理协议的产生,可以从将艺术天分与投资运营结合起来的版权商业化角度来理解。词曲作者有较高的艺术天赋、但未必有推广资源,版权代理机构则相反,因此两者的结合能够实现资源与利益的优化分配。在由版权代理机构承担运营、推广功能的情况下,音乐作者也就能更为专注于创作工作本身;而版权代理机构则负责发掘潜在音乐用户、联系歌手、发放版权授权许可、收集音乐使用版税并向词曲作者支付等工作。
网络时代,由于技术的发展使音乐作品的推销更加便捷,根据创作与推广的相对难易程度,利益的天平也适度向音乐作品作者倾斜,“管理协议”(administration agreement)的盛行就是其中表现之一,在下文会有所提及。
版权与版税分配是版权代理协议中最为核心的问题。这里有两个概念特别值得注意:“publishing”和“administration”。“Publishing”是版权意义上的概念,一般来说,“publishing agreement”就是代理方享有版权的合约,“co-publishing agreement”就是代理方与词曲作者共享版权的合约。如果作者不享有版权,并不意味着其不能享受版税分配的利益。根据音乐产业通行的行业实践,在“publishing agreement”中,词曲作者可以分得版税的50%,代理机构可分得剩余的50%;在“co-publishing agreement”中,词曲作者可以分得版税的75%,代理机构可分得剩余的25%。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奇怪的分配比例,主要原因在于版税被分成了“writer‘s share”和“publisher’s share”两部分,二者各占50%,我们姑且将前者界定为“创作者份额”、将后者界定为“版权份额”,由于在“co-publishing agreement”中,创作者本身享有一半的版权,因此其获得的分配比例就是75%【50%(writer‘s share)+25% (publisher’s share)】。
与“publishing”不同,“administration”并不是界定版权的概念,在“administration agreement”中,代理机构并不享有版权,其主要职责包括代表词曲作者在版权局、集体管理机构处登记作品,协商并发放许可,向词曲kaiyun 开云 官方网站作者发放版税等。由于并不享有版权,因此此时的代理机构并不能获得上文中所述的“writer‘s share”和“publisher’s share”,但可以从版税收益中扣除代理费用,并视谈判地位获得10%-25%不等的代理佣金。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概念主要源于国外唱片合约,我们在制定合约时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版权归属;二是对外许可权利的归属。
“Administration agreement”越来越盛行,这主要归功于两方面因素:一方面,网络发展使音乐作品的推广渠道得到扩充;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艺人自己创作词曲作品,其可直接将词曲交付唱片公kaiyun 开云 官方网站司录制、无需借助词曲代理公司。这方面,近年来十分流行的词曲代理平台Kobalt与音乐作品作者签订的合约就是典例。
版权代理机构的收入源,顾名思义,即音乐作者得以分配版税的收入来源。总的来说,此类来源主要包括机械复制版税(mechanical royalty)、表演版税(performance royalty)、影音同步版税(sync royalty)三方面。从《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来看,以上版税来源依次可能对应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摄制权/改编权,由于存在权利的重叠,不容易理解上述版税对应行为的本质,因此更好的方式是直接从行为性质入手探讨上述版税。
复制版税关注的是复制件的产生。线上实体专辑的发行、线上数字专辑的售卖无疑会导致音乐作品复制件的产生,但略有些费解的是,线上听歌行为也会涉及复制版税,这主要是因为服务器中需要存储复制件、在听歌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缓存复制件,以及大部分音乐平台提供的包月服务都允许在包月期间内离线收听,这也会涉及复制件的产生。在美国,下载一部音乐作品的复制版税为9.1美分;的复制版税大致为为平台营收的10.5%减去表演版税之后的剩余部分(现在有所提高,具体见脚注1)。在我国,根据音著协官网公布的标准,平台每上载一首歌曲需每年支付人民币 200 元,对提供下载服务的部分,按照下载收费的 10% 支付使用费。
表演版税关注的是作品的公开传播。在演唱会上演唱歌曲、在商城播放歌曲、通过流媒体平台在线收听歌曲,都涉及到作品本身(而非作品复制件)的公开传播,因此会涉及到表演版税的产生。在美国,表演版税大致占到平台总收入的6%左右;在我国,网络平台需缴纳给音著协的费用包括200元/首/年的上载费用以及平台广告收入的5%。
影音同步版税关注的是将音乐固定在由连续画面构成的视频中。在影视剧中作背景音乐使用、发布演唱会视频等,均是影音同步的典型适用情形。影音同步版税的收取标准主要取决于音乐作品及作者的知名度、使用时间、使用地域、使用范围等诸多因素。
以下是笔者整理的关于iTunes与Spotify使用音乐作品的大致分成情况,其中标红部分体现的是音乐作品的版税分成(与唱片的版税分成相区分)。
在唱片合约中,艺人从唱片公司获得一笔一次性预付款,并只有在版税得到完全抵扣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分成。词曲作者总体来说亦是如此,但存在一个例外--表演版税,这与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分配方式有关。从版权的角度看,当词曲代理公司获得词曲作品的版权之后,版税收入自然归入该代理公司囊中,其当然可以依据与词曲作者的合约,在扣除相关预付款及费用后才进行分成。这样的操作以版税首先流入词曲代理公司为前提。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分配规定则不同,具体表现在writer‘s share直接进入艺人账户,与词曲代理公司无关。这也正是词曲作者非常关心表演版税收入的原因。上述分配规则的适用以音乐作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登记为前提,未在集体管理组织登记的作者无法享受类似的待遇,因此是否在合约中明确将表演版税排除出抵扣范围,对作者利益的影响就比较大了。
分成基数。作者需要注意分成基数究竟是仅限于根据合约中明确列举的使用行为所收取的版税,还是基于作品的所有使用行为收取的版税,关注兜底条款。
平台预付款分成。在音乐平台与词曲代理机构签订的授权使用许可协议中,平台通常需要支付一笔保底金,该保底金未必能够为流动版税所完全抵扣,但代理机构通常不会在合约终止时将多余的保底金返还。这部分保底金是否可以按比例支付给词曲作者,需要在合约中进行明确约定。
版税收入的计算节点。在涉及歌曲的涉外发行时,词曲代理机构往往会与当地的代理机构签订分许可协议,当地的代理机构从中抽取15%-50%不等的佣金。此时,词曲作者获取版税的计算节点究竟选择为与其签约的词曲代理机构所获得的收入,亦或当地词曲代理机构所收到的版税,就至关重要了。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从来源处计算”(“calculated at source”)是可取的选择方式。否则词曲代理机构就可以通过层层签订分许可协议的方式变相克扣词曲作者赢得的版税收入。
协议期限。与艺人与唱片公司的协议不同,词曲代理协议的期限有较大的灵活性,除与音乐作品创作、交付、发行的数量挂钩之外,其他方式也包括以自然年为期限,以艺人与唱片公司签约期限为词曲代理协议的期限 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无法完成交付情况下,协议提前终止条款的设置。
预付款与版税抵扣、交付与发行条件、版权取回条款。本部分内容与艺人与唱片公司协议中需注意的要点相类似,请参考“艺人与唱片公司合约重要条款梳理”一文,此不赘述。
在整个音乐产业链条上,唱片公司往往是最大的获利者,艺人带来的流量是词曲作者无法匹及的。正因如此,词曲作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美国版税委员会新裁决的版税费率与原有费率相比提高了44%,就是很好的例证。
除此之外,Kobalt和Royalty Exchange的模式也值得关注。前者解除了词曲代理机构对作者的锁定效应,给予作者更大的自由,缩短版税支付周期,提升版税支付标准;后者则为作者提供了未来版税的交易平台,通过拍卖获得的价款可被用于改善词曲作者的生活、支持新作品的创作等。
总而言之,创作者收益权的保障是未来版权代理业务发展的根基,那些固守传统经济时代严重不利于词曲作者的利益分配模式必然会因技术的发展、市场的繁荣而逐渐衰落。只有创作者的收益权受到保护,版权激励创作的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发挥。